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执法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创新和发展,在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的监督管理,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规则和方式,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实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