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执法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互联网平台,实行各部门监督管理业务系统互联互通以及监督管理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实行远程、移动、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管理,实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在线监管。在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取市场主体商业秘密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