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执法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审批、监督管理、执法、司法相互衔接的协同联动机制。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