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执法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程序、加强联合执法,实行不同部门之间监督管理标准互通、违法线索互联、处理结果互认。同一部门同一时期对同一检查对象实行多项检查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实行联合检查。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