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执法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实行现场检查,不得擅自改变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影响。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