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执法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监督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督管理标准和规则。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