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执法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监督管理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督管理对象、内容、方式、依据等内容。监督管理事项目录清单应当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