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监督管理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督管理对象、内容、方式、依据等内容。

监督管理事项目录清单应当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