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支持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畅通企业诉求反映渠道,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和诉求跟踪督办、限时办结、闭环办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