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支持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企业拓展市场,组织开展产业配套供需对接活动;组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产品推广应用,发布推广应用目录;围绕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建立工业品产销对接平台,开展创新产品推广及宣传活动。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