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支持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加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处理机制、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证券化、融资租赁和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