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加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处理机制、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证券化、融资租赁和知识产权保险业务。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