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主体需求,建立开放、精准、有效的人才引进、培养、评价、激励机制,落实各类人才落户、医疗、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生活补助、住房租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