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支持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主体需求,建立开放、精准、有效的人才引进、培养、评价、激励机制,落实各类人才落户、医疗、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生活补助、住房租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