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支持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办理各项退税退费。对依法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不得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费用和保证金。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实行以金融机构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市场主体,可以免收投标保证金、减免履约保证金。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