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信贷规模和比重,优化金融服务流程,降低融资成本。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