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在省级以上开发区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行区域评估,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水资源、文物资源、环境影响、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等事项实行统一评估。区域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由区域内市场主体免费共享,不再对市场主体提出单独评估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