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实行多测合一、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对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点告知承诺、容缺后补等机制。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