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事指南等内容,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公布。未纳入证明事项清单以及已经录入政务共享信息系统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