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事指南等内容,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公布。

未纳入证明事项清单以及已经录入政务共享信息系统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