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十八条有效政务服务场所应当设置综合办事窗口,实行一窗受理、分类办理、统一出件。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建立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等工作机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拒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拒收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