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清算后及时办理注销。

逐步实行同一登记机关企业注销与行政许可注销同步办理。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