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九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