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实行营业执照申领与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登记、印章制作、发票领用等合并办理,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跨县(市)区迁移服务措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再重复办理。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的,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同步办理、一次办结。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