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每年春节假期后的第一周为“长春营商环境宣传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对话、招商、服务等活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氛围。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