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压缩办理时间,优化办理流程,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与水、电、气、过户协同办理,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和现场自助查询服务。

推广“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推行线上申请,提供网上查询、网上支付和网上开具电子证明的服务。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