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推进市场主体办理水、电、气、热、通信等一站式服务改革,简化办理流程,压减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间,推动报装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推行电子账单、电子发票。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市场主体报装水、电、气、热、通信需要在建筑区划红线外新增配套设施建设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保障,违约拒绝或者中断服务的,应当根据服务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水、电、气、热、通信供应可靠性、安全性的管制措施。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