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窗口规范化设置。政务大厅设置综合咨询窗口,统一提供咨询、引导等服务;设置综合办事窗口,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证”模式;设置帮办代办窗口,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帮办代办服务;政务服务中心和分中心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窗口,解决市场主体办事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事项和复杂问题。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