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第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非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使用土地,违法违规办理规划许可的土地违法案件;(二)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土地违法案件;(三)自然资源部、省人民政府要求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四)其他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