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非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使用土地,违法违规办理规划许可的土地违法案件;

(二)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土地违法案件;

(三)自然资源部、省人民政府要求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

(四)其他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