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

(一)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非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使用土地,违法违规办理规划许可的土地违法案件;

(二)设区的市市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的案件;

(三)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土地违法案件;

(四)其他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