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土地违法行为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聘任信息员、协管员收集土地违法行为信息,协助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土地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现其经营管理的土地范围内存在土地违法行为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