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保护执法监督,严格查处耕地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