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监督检查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