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土地监督检查协调机制,保障土地监督检查工作的经费,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