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土地监督检查协调机制,保障土地监督检查工作的经费,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