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土地监督检查协调机制,保障土地监督检查工作的经费,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