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被督察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落实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不力的,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可以下达督察意见书。被督察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督察意见整改,及时报告整改情况。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