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开展土地督察工作,相关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土地督察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土地督察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