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开展土地督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被督察单位有关情况汇报,与有关负责人进行谈话;(二)查阅、复制、提取督察事项涉及的业务档案、会议记录、管理决策文件、执法案卷、图件等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三)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四)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五)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