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取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协助,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