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传播媒介应当通过刊播公益广告等多种方式,宣传文明行为规范,报道文明模范事迹,依法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