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通过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以及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受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和答复,不得泄露举报人、投诉人、意见建议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可能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信息,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意见建议人。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教育工作者、志愿者、社会公众人物、窗口服务人员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