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公民应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继承和弘扬“两路精神”“老西藏精神”,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