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