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引导,组织村(居)民依法制定和实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培育文明乡风。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