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对不文明行为,相关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采用拍照、录像、视频监控、询问笔录等方式予以取证。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