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募社会监督员、文明引导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引导、监督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