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传播媒介依法开展文明行为正面宣传和负面曝光。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