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传播媒介依法开展文明行为正面宣传和负面曝光。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