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入职培训、任职培训、岗位培训、服务规范、行业协会章程等内容。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列入教育教学内容,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鼓励和表扬文明行为,培养师生良好文明习惯。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