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盲道、缘石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纳入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政务大厅、机场、车站、医院、景区景点、大型商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在地面显著位置设置“一米线”,按照规定标准配套建设(设置)无障碍卫生间、母婴室。

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证无障碍设施功能完好、安全可靠、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