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居民社区、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服务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和管理区域的安全巡查、卫生保洁,保持小区整洁有序,引导社区文明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不文明行为。对实施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的,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设置电动车集中充电场所。已建成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服务管理者规范设置电动车集中充电点。

鼓励居住小区安装电子门禁、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加强小区人员、车辆管理服务,对高空抛物、乱扔垃圾、张贴小广告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劝阻纠治。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