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公共服务设施:
(一)道路(桥梁、隧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交站台、交通信号灯及标志标线、交通监控系统、停车泊位等交通、市政设施;
(二)道路、街道、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区域的照明设施;
(三)公共厕所、垃圾收集清运设施、防污排污设施等环境卫生设施以及环卫工人临时休息设施;
(四)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志设施;
(五)消防栓、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消防设施;
(六)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七)其他公共服务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功能完好、运行正常、整洁有序、干净卫生。
鼓励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向社会开放停车场、食堂、厕所、文化体育和科教等内部设施。外来人员在使用相关设施时,不得影响开放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鼓励临街酒店、宾馆、饭店、书店等经营场所的厕所对外免费开放。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