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本市鼓励实施下列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紧急救助;

(二)自愿捐献人体细胞、组织、器官以及遗体,无偿献血;

(三)积极参与植树造林、修桥铺路、扶贫济困、扶老助残、助学赈灾等公益活动;

(四)设立爱心服务点,为户外劳动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休憩如厕等便利服务;

(五)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社会治理、文明劝导等志愿服务活动;

(六)参与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宣传、保护工作;

(七)文明、理性煨桑,不乱挂经幡;

(八)其他应当鼓励的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