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使用网络,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网络行为规范,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尊重知识产权,不剽窃他人作品,不编造、散布、传播虚假、暴力、低俗、淫秽信息;

(二)诚信友好交流,尊重他人隐私和人格,不通过发帖、跟帖、评论、人肉搜索等方式侮辱、诽谤、欺诈、恐吓他人;

(三)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